上诉人长沙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5,998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合计7,998元;2.改判某乙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连续八期的声明向某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因某乙公司修改涉案软件署名权,让公众误认为该软件非某甲公司研发,一审判定某乙公司书面道歉由于不为公众所知晓,不足以消除对某甲公司造成的影响。二、原审法院判赔金额低于某甲公司对应授权的正常销售价格,严重破坏了某甲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本案中某乙公司不仅侵犯了某甲公司免费软件metinfo的署名权,而且还侵犯了某甲公司收费软件mui801模板...(本文书还有4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