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邦*********(以下简称康邦公司)诉被告上海齐哲********(以下简称齐哲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康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齐哲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2.判令被告齐哲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齐哲...(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