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十六*******(以下简称十六月公司)与被告浙江联达******(以下简称联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被告联达公司对管辖提出异议,经二审裁决,驳回其管辖异议的申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六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被告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六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销售通知单未履行部分及2020年12月11日签订的销售通知单,并赔偿原告损失765137.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0年12月11日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定购切片,数量共800吨,其中500吨的单价为4450元/吨、300吨的单价为4700元/吨,同时原告委托被告就该两份切片进行定色加工,也签订了多份定色加工合同。两份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也按数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交货及加工义务。直到2021年3月底,被告仅履行了305801.5kg的交货及加工。2021年4月8日,被告以退回货款的形式要求不再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恶意违约,后经原、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原告于2021年5月2日书面致函被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仍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以退款的形式不履行合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被告单方面拒绝履行并径行退回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切片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的原告的差价损失。
被告联达公司辩称:1.原告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系法律关系性质错误,原、被告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定作合同关系。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对于切片进行定制加工,就该定制加工双方签订定作合同,履行方式为由被告提供切片原料、原告提供母粒,再由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加工生产。而被告提供的切片原料的价格,通常是在签订定作合同之前由双方确认。2020年12月,原告...(本文书还有8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