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周**、黄*、黄*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交通事故已进行了责任划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方**、唐**述称,同意平安财保公司的上诉意见。
周**、黄*、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公司、方**、唐**赔偿周**、黄*、黄*损失合计485475.36元;2.判令诉讼费由平安财保公司、方**、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30日14时37分许,方**驾驶湘c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晓塘路与建设南路口左转弯行驶过程中,遇周**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黄亚平沿建设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事发处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黄亚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亚平经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37分死亡。本次事故周**驾驶二轮电动车违反载人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超过非机动车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是造成此...(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