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长春骨伤******(以下简称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骨伤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问题。(1)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全省法院开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标准》适用于2020年10月1日后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本案系于2021年1月4日在一审法院立案,应该适用新标准。(2)该残疾赔偿金不应按70%的比例计算。在前一诉讼中因有治疗原发病因素的存在,并经司法鉴定才按主次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本次诉讼系对由骨伤医院对李**造成的医疗损害诉请伤残赔偿的问题,应按全额予...(本文书还有1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