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社旗************(以下简称社旗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唐**、原审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社旗农商行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李*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唐**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社旗农商行2018年12月14日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李*、担保人唐**、王*承担还款,后因起诉金额错误等原因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社旗农商行2018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保证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断。社旗农商行于2021年9月再次...(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