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宁夏金宇******************(以下简称伊豪宾馆)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补缴或赔偿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639元*单位需承担的养老20%,医疗8%,工伤、生育、失业2%=1092*6个月=6552元)。2、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3、支付2017年09月至2020年04月的加班工资...(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