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饶**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4273.08元,利息637.69元,费*4151.75元,共计169062.52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信用卡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消费需要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银行...(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