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院1(以下简称某某院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廖*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某某院1负担。事实和理由:廖*虽然负责楼层公共部位的清洁工作,但其受伤时间是早上6:44分,尚未开始当日的拖地工作,故地面上的水并非是廖*拖地残留。某某院1在盥洗室内设置了洗衣房、开水房及拖把池,而事发时段是洗衣、打开水的高峰期,地面上的水是他人洗衣、打开水过程中形成的,与廖*无关。盥洗室入口处有坡度,但某某院1并未在盥洗室及进出坡度处设置防滑措施及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存在重大过错。廖*是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受伤,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故一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对某某院1的过错行为进行审查,对廖*的过错行为认定过于牵强,判决廖...(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