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黄**、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赔偿刘**交通事故损失165807.13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黄**赔偿刘**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71161.13元。);2.人某乙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刘**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直接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黄**、人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7日6时30分许,刘**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云龙往渡口方向行驶,经308省道192公里300米路段,该车变道时与黄**驾驶的闽a9****号轿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及刘**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