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与被告郭**、李**、王**、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于202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李**、王**、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利息84000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0%承担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费均由被告和担保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乔某乙借款,借到现金l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乔某乙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依法起诉。
被告郭**、李**、王**、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