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王**、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被告王**法定代理人项**、被告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在司法鉴定后变更为:一、判令各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73.31元(76247.59×70%),其中:医疗费24649.89元、误工费30331.8元(168.51元/天×180天)、护理费15165.9元(168.51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系未成年人,被告王**系王*父亲,项**系王*...(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