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艾邦********(以下简称艾邦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被上诉人艾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卢*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物业费15817.04元和313.07元,依法改判上诉人卢*支付被上诉人物业费14290.7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违反了宝鸡市金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规定,判决不符合上诉人与艾邦物业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调整物业费要与上诉人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实际上就是变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内容,但被上诉人就物业费上调事宜,未与上诉人协商,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2021年3...(本文书还有4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