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保管的金银饰品,具体为:白金钻戒一枚、白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白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方戒两枚、红宝石戒指一枚、黄金鹅蛋形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两条、白金脚链一条、黄白金脚链一条、黄白金手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黄白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和兔子形状吊坠一个、兰花形白金吊坠一个、两枚老式银元。(以上物品暂计人民币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长期在国外生活,因为其不方便在国...(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