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海区某***与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海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3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193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1日为1625.4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水暖器材。购买货物后,被告一直未如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原告22000元未归还,并承诺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之后又未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原告19300元未支付。
被...(本文书还有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