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阳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3)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谭**与某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某某公司协助谭**完成阳春市春城街道旗岭豪庭**幢**房、旗岭豪庭地下室小车为(一个,编号**)、机动车位(四个,编号**、192、193、185)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价值660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7元,由谭**负担。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谭**上诉请求:1.撤销(2023)粤1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确认谭**...(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