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对周**提供的证据和本案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二)一、二审裁定认定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特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一、二审裁定未准确、完整地写明所援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本文书还有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