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山东阳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杨**、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告某某公司、杨**、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加工费238025.95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放花、工艺品生产、加工业务。自2010年以来,原告多次给被告生产、加工钩针工艺品,经结算被告欠我货款及加工费合计392025.95元,被告给出具欠款手续3张,已支付货款154000元,尚*原告货款及加工费238025.95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辩称,1、被告某某公司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原告产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被告杨**、张*个人,与某某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原告并没有向两被告杨**、张*催要,两被告一直希望与原告结算,并不是有...(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