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崔**、崔**、崔**、崔**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被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自2017年2月至涉案房屋被判令分割前产生的房屋租金原告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月租金7000元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照法定继承的标准享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一代位继承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按照继承份额的标准分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对涉案房屋因拆迁获得的利益享受三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对刘*三分之一的部分继续享有五分之一的代位继承权。事实和理由:崔*6与被继承人刘*系夫妻关系,婚后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崔*7、崔**、崔**、崔**、崔**。崔*6于2004年11月15日去世,刘*于2015年3月15日去世,崔*7于2011年去世,崔*7系崔**之母。因此原告享有代其母亲崔*7参与到本次诉讼中来并参与分配的权利。刘*名下有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刘*于2007年10月8日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总房款为262742元,该购房款刘*用拆迁安置款分三次支付。刘*考虑看病就医方便一直居住在原告家,并由几个子女分别进行照顾。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崔**进行装修并对外出租。之前崔**在西城法院两次诉讼主张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因遗嘱瑕疵被迫撤诉后又到昌平法院起诉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某号判决认定,崔**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告认为崔**既不存在有效的遗嘱继承关系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仅是在刘*许可下借用房屋的关系,对涉案房屋没有所有权。涉案房屋在刘...(本文书还有7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