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宁夏石嘴**************(以下简称和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和信达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王*人工工资15万元;3.本案一、二审上诉费用由和信达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刘**所欠款项中不但包括人工工资还包括王*在涉案工程中投入的材料费等,因此上诉人认为根据所欠款项性质,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