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杨*、被告河北迅展********(以下简称河北迅展公司)、被告阜南县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阜南县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迅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冉**申请本院对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鉴定,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委托安徽正诚项*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冉**进行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021年1月12日鉴定完毕,于2021年1月18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阜南县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迅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82431.50元...(本文书还有3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