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504.6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1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5日欠付利息10076.6元、罚息2612.44元、复利886.88元),具体计算方法为: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18.36%上浮50%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含罚息)为基...(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