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林*因与被上诉人首某乐厨******(以下简称首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上诉人首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林*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刘*、林*无需向首某公司赔偿损失580103.4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首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首某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认定首某公司在一审案件中以广东联合百农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百农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已查明,根据2019年3月12日刘*、林*与首某公司、案外人王*宇签订的《公司增资扩股协议》,首某公司持有穗百农业科技(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百公司)15%股权。联合百农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7日,股东为刘...(本文书还有2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