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崔**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豫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崔**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采纳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判决结果侵害了郑**的合法利益。1.一审中,双方一致确认2018年就已经解除同居关系,故应依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一审判决却采信2023年5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001号评估报告对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认定,裁判所依据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间节点不对应,侵害郑**的合法权益。2.001号评估报告中对案涉房屋价值采用市场法评估为841867元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一审判决未考虑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价值属性,也未考虑评估报告出具的合法性。根据该评估报告“十、评估结论”中的表述“本次评估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本文书还有4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