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涉不动产登记为转移登记还是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任**、厉**、任**与西宁金座*********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且其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明确载明“转移登记”,故案涉不动产登记为明显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转移登记的规定,应适用转移登记的相关法*规定。原审法院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首次登记的规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案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十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本文书还有2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