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江西槐园******(以下简称“江西槐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槐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32563.5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槐园公司设立于桐枰镇,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杂工,日工资80元。2019年7月1日,原告受被告指派从其他施工地点至酒窖施工地点,为修筑酒窖的泥工提供砂浆等材料,该提供原材料点与酒窖墙壁之间存在一道深约1.6米、宽约1米的沟道,上搭有一建筑模板。原告首次向窖池提供砂浆踩踏该模板时,未等及他人提醒,发生模板断裂,致原告摔落受伤。当时鉴定为十级伤残,并经贵院判决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此后原告伤处仍进一步恶化,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距骨缺血性坏死,又花费医疗费52089.59元。经鉴定,原告后续恶化伤情与2019年7月1日外伤关联性为1...(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