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是同时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卖方违约,并不是某某公司违约。在卖方违约之后,某某公司2023年5月12日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起诉了卖方,同时2023年7月14日法院出具了与卖方的民事调解书,某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与被上诉人站在统一的买方角度,同时作为被上诉人授权的...(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