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银行**********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0万元、违约金7246.23元及手续费45378元(暂计至2023年6月13日,之后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汇通尊尚卡”温馨提示》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尊尚卡),卡号为622778********。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汇通尊尚卡”温馨提示》,前述合同约定了手续费率、计息方式、违约金计收标准等。被告支用款项后,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我院。
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本文书还有3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