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祝*,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祝*、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4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8220元(以4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2%计算,自20××年××月××日暂计至20××年××月××日,利息应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咨询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287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出于信任,原告于20××年××月至20××年××月之间,陆续现金和银行卡转账分别借款46000元、424000元给被告(其中银行转账给被告指定的账户),共计借款47万元,以六枚借条为...(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