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良乡镇政府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涉案政府信息。同年10月25日,被告予以签收。同年10月26日,被告致电原告要求其按照房山区政府官网所示的标准格式重新提交申请。后原告未重新提交申请,被告亦未提供原告申请公*的政府信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对涉案政府信息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告书面答复、提供涉案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公*的法定职责。据此,被告对其履责过程中的政府信息,负有公*的职责。
针对原告申请公*的信息,被告以原告提交申请书的格式并非房山区...(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