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浙0782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王**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7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迪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5日、11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朱**(第一次未到庭)、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归还原告方**借款人民币55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36497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王**向原告方**分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5505000元整,并出具了相关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在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王**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补充,本案的原告及案外人李*佑一起准备在湖南省茶陵县块房地产项目,因为政府部门要求开发商需要有二级资质,所以经过政府部门牵头,原告找了本案被告,挂靠被告公司进行开发,在确认合作事宜之后,原告通过被告公司与茶陵县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并由原告及原告合作伙伴投资开发该项目,但在开发的过程中,被告以各种理由不配合进行相关的开发事宜,同时要求原告借钱给...(本文书还有6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