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资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3)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资兴*****停止在其内、外包装上进行虚假宣传,停止误导消费者;资兴*****停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毁短斤少两的所有产品;资兴*****公开道歉,并保证永不虚假宣传,永不生产短斤少两的产品;资兴*****向刘*返还货款3024元,赔偿刘*9072元;资兴*****向刘*赔偿其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2692元、公证费8000元、鉴定费1200元、餐费266元、门票款1440元、律师费1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资兴*****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纠纷实质是资兴*****产品虚假宣传,主要是将实为外国鱼仔宣传为东江鱼,产品净含量不合格,一审法院未对其将外国鱼仔宣传为东江鱼进行审理。2.刘*有权要求资兴*****停止虚假宣传。因资兴*****涉嫌虚假宣传,刘*作为受骗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宣传的违法行为。3.一审法院判决资兴*****口头向刘*赔礼道歉,判决结果与资兴*****的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不对等。4.因资兴*****虚...(本文书还有5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