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农********与被告重庆石柱************、重庆石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重庆石柱************向本院申请追加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本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农********的诉讼代表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重庆石柱************(以下简称水电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