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22020年7月2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是由2020年6月2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变更而来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侵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2签订的合同一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前,某某公司*将货物的样品交给某某公司2确认,某某公司2回复质量没有问题。2020年6月23日,某某公司2将货款全部支付给某某公司*,同年6月25日某某公司*便将货物发至某某公司2指定的案外人广州市鼎华领先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华公司)处。至此,该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鼎华公司退货的原因是某某公司2对货物品种产生误解,与某某公司*无关。
合同二并无变更合同一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也是某某公司2起草好发给某某公司*的,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应当作有利于某某公司*的理解。变更合同有可能产生合同双方巨大的利益冲...(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