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富*************与被告黑龙江白*******、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与黑龙江白*******法定代表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以所诉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00‰,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所诉本金为基数,按月率10.50‰,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被告王**不能偿还前述借款,原告有权对抵押财产(位于富裕县...(本文书还有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