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玲珑************(以下简称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62000元、误工费12926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5000元。律师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0元、后续治医疗费24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62000元,约定2018年11月29日于被告处进行医疗美容隆鼻、及生切双眼皮等手术。原告被告手术前协商,原告用来隆鼻的材料取自自身耳软骨,但是被告偷换成硅胶材料,且材料外漏,导致毁容。另外,被告把原告右侧双眼皮切坏,承诺的双眼皮吸脂项目亦未做,达不到美容效果。原告不得不另行手术恢复,且花费巨大。原告的所有损失均是被告过错行为引起,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9日做的三个手术,术前特别进行了风险告知,术后回家疗养,直到2019年5月29...(本文书还有4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