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某某、尚**,被告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检验款474758.44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53.85元【从逾期付款日(最后开票日2022.7.29加60日为2022.9.27)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4.2%年利率,为50053.85元】;以上合计524812.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8日,原、被告曾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并约定在协议到期壹个月前没有提出终止协议的,协议将自动延续一年;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医学检测标本的定点检测单位;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