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升房屋租赁管理(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原审被告王**、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朱**,被上诉人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升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金**的全部诉求请求;2.依法判令由金**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已认定本案涉案合同均合法有效本案一审法院已分别认定中升公司与王**签订的《委托代理存房业务合同书》(以下称“存房合同”),以及中升公司作为王**的代理人与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是其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义务二、根据存房合同约定,本案当时已符合该合同自动延期六个月约定的情形,王**存在违反合同第十四条的情形,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知,中升公司与金**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2日到期,当时中升公司与王**的存房合同距离到期日2018年12月16日剩余不足六个月,故符合上述存房合同的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即“……本合同剩余时间过短(不足六个月)导致乙方无法再次出租时,甲方同意本合同自动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故该合同事实上已自动延续六个月而在存房合同自动延续期间,中升公司处于有权管理本案涉案房屋出租事宜的状态,无论中升公司与王**在此期间是否完成续签事宜,该合同均应履行至延续期间届满,除非...(本文书还有6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