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何**、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被告何**、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3235.1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时,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增加为332280.9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31日17时45分,被告何**驾驶鄂dr××**号牌小轿车沿石首市东升镇街道黄家潭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东升镇黄家潭村部路附近十字交叉转弯时,因其未按操作文明驾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沿黄家潭村部门前路段由南向北直行的原告张**驾驶鄂dp××**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本文书还有4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