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罗**、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23年9月28日21时20分许。
二、事故责任划分:罗**负全部责任,李**无责任。
三、肇事车辆情况:豫v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该车在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
四、受损车辆情况:豫ad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所有人均为李**。该车使用性质巡游出租客车。李**具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证。
五、豫ad3××**号车辆停运情况:原告提交河南宏之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结算单载明,进场时间2023年9月29日,出厂时间2023年10月5日原告车辆维修花费1740...(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