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霍**、刘*、刘**、刘**、刘**、刘**、刘**、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霍**及其与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被告刘**,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第一次谈话时到庭,开庭时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霍**返还刘*西城区**房屋的拆迁腾退补偿款497582.50元,并以49758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刘*、霍**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刘**之子,被告刘**被告刘**之子,霍**为刘**之妻,其他被告均为被继承人刘**、国**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西城区xxx系公*,案外人刘**为承租人。2006年1月30日被继承人刘**和其兄弟协商,三人共同对该房屋达成家庭协议,该房屋如遇拆迁,由刘**、刘**、刘**(刘**之父)三人共同平均继承。2010年12月11日,刘**与妻子...(本文书还有5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