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被告人叶*经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下列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份及制作说明;7.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单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辩称其精神有问题,并提交了宁乡市××医院的门诊病历以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