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91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5月17日起按年利息3.65%计算至偿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刘*驾驶的xxx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等保险。2022年4月28日,被告驾驶xxx号车辆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路段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xxx等车辆受损。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被告拒绝赔偿本案损失,案外人只得向原告申请代位追偿,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案外人赔偿了车辆损失19133元,取得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