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合景******(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景企业)与被告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景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经本院传票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景企业依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侯**偿还原告合景企业欠款本金3106.7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总额1509.86元;以本金3106.7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总金额暂计为1509.86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告与案外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2019年7月16日被告与案外人...(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