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诉被告张*(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前来应诉,故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变更被告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第三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被告、第二、第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下同)58,093.46元,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或保险不予理赔的损失由第...(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