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丽晨公司于2000年12月由被告:张**。
等人出资成立,并由张**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徐**担任公司股东、财务总监,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xxx号。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张**。
、徐**在经营丽晨公司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投资建厂、资金周*困难等为由,并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所得钱款用于公司经营、还本付息等。经鉴定,张**、徐**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至案发共吸收投资人资金4,000余万元(投资人自述已收到利息250余万元)。2011年7月,因丽晨公司资金链断裂,张**、徐**逃逸,后该公司由于拖欠债务**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查封、拍卖。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本文书还有1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