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山县宝****(宝某食品厂)、杨**因诉霍山县人***(以下简称霍山县政府)、霍山县衡******(以下简称衡山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某食品厂、杨**一审诉称,宝某食品厂于2001年筹办成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一直在霍山经济开发区××路××米处经营,厂区实际使用的厂房面积为888.83平方米,并有五十亩自建葛根、桂花基地。主要从事葛根粉种植,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和销售,实际拥有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家a级纳税人,长期解决几十人就业。现因纬六路周*地块改造需要,霍山县政府对其厂房及葛根基地实施征收,在衡山镇政府与王*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之外,依据六安市集体土地上厂房拆迁征收文件政策,《霍山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暂行办法》及《纬六路周*等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尚遗漏下列补偿项目,现申请霍山县政府给予补偿。1.生产经营功能补偿,厂区实际使用面积为888.83平方米,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00元,企业经营超过十年按十年计算,应补偿1777660元(888.83×200×10=1777660元)。2.企业一次性经营补偿为每平方米120元,应补偿106659.6元(888.83×120=106659.6元)。3.停产停业损失费,生产类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即为53329.8元(888.83×10×6)。4.企业搬迁费,重机械需要搬迁,搬迁费按18元每平方米计算,即为15998.94元(888.83×18=15998.94)。5.企业临时安置费按照8元每平方米,一次性支付6个月,即为42663.84元(888.83...(本文书还有6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