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原审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二、被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审被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法庭调查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如核查律师做伪证、追究法官责任等非民事判决判项所应确定的内容,不予表述)。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有违法理,案由错误。原判决认定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事实为被上诉人经上诉人介绍自愿在某投资平台进行了投资理财在先,后在平台不能兑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老公多次威胁,胁迫与唆使下本人被逼写下借条。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在胁迫、被唆使的情形下善意写下的借条,作为呈堂证...(本文书还有3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