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赵**、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被告赵**、被告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并依法判令自2012年4月16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借款利息,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款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同期4倍lpr利率15.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县城熟人。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称其用于武山县宁远置业有限公司漳县项目部。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当天即通过工行武山支行向被告银行卡内汇款500万元。被告于2012年4月15日就本息计算后,出具了550万元的借据,并约定月息为4%。2012年4月23日,被告声称漳县项目缺资金,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工行武山支行向被告汇款10万元;2012年9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工行武山支行向被告汇款28万元。2012年11月27日,被告又声称资金紧张,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11月28日、11月29日和2012年12月24日分四次给被告汇款50万元。2012年12月,被告需要买车,原告与被告共同到兰州4s店刷卡28.5万元,给被告购买大众迈特汽车一辆,并于同日借给被告5000元现金,前述共计借给被告8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2月6日书写借条一份,但至今未还款。2013年3月开始,被告又说...(本文书还有6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