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以沪徐检刑诉(202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指控:
2020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单*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的红色杰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出xx路西约50米处停车,下车倒在路边工地旁。经他人报警后,抽血鉴定被告人单*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86mg/ml。被告人单*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